公司能否与患有非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5-12-0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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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0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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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伤三级能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你好,可以的。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在医疗期间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说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合同生效日期一般按合同约定确定,没约定的通常成立时生效。有效期限也依约定,没约定可协议补充。书面通知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7分钟前
分手后男方要求还钱,需看款项性质,如是赠与无需返还,借贷则需偿还。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只知道名字和身份证后四位信息太少啦。要是想进一步确认身份,可去能获取完整身份信息的地方查(合法途径)
王志伟律师
王志伟律师
20分钟前
您好您的问题可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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