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6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6号各
发布部门: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
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
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
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