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2010)

更新时间:2019-02-17 2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发〔2010〕148号正文: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文 号:浙人社发〔2010〕148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文 号:浙人社发〔2010〕148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年五月七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2010至20147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
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国家车辆购置税标准
国家车辆购置税标准
车辆购置税计算
车辆购置税不交会怎样
车辆购置税不交会怎样
车辆购置税资讯
没有想要的解答?推荐咨询本地专业律师
平台律师团
已服务 9.9万人
响应 2分钟内
7x24小时在线服务
针对性解决方案
咨询我
相关文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