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7 20: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