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0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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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离休人员。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
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
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保健对象
省直保健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待遇。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3.其它特殊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原来享受的医疗照顾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鉴于基本医疗保险新体制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不再作为福利和奖励手段,对2001年10月10日以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照顾待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但已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上述人员,由单位按照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缴纳费用后,享受同等待遇。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标准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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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指什么待遇
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的区别
工伤医疗待遇的条件如下:
1、职工受到了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2、职工患职业病,主要包括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医疗待遇休假待遇
工伤休假期间是有福利待遇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