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和行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更新时间:2019-03-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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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调整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调整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

申报条件: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单位

材料目录:

1)《省直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二份;

2)基数调整后所生成的数据信息;

3)单位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的“支出明细表” 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12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参保单位携带u盘或一张软盘(无“年度缴费工资修改”软件安装程序的需带两张软盘)到省医保中心拷贝本单位的参保数据信息。

2)每年4月10至6月15日参保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3)每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新缴费基数缴费。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审核的参保单位,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征收,并停止人员变更。待基数审核后再恢复正常缴费及人员变更。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审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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