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

更新时间:2019-03-09 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四、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是否属于专职工作人员
你好,这个需要看从事什么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你好,具体的情况需要参照本部门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根据合同约定,您仍需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白枫律师
白枫律师
2分钟前
公司降工资的原因是什么?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4分钟前
程律师:接代查企业工商内档,泉山区注册地可查,具体收费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商议。
可以委托我们根据《民法典》解决
李翠英律师
李翠英律师
11分钟前
你好,涉及被诈骗的,直接报警。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3分钟前
你好,可以询问公安机关具体原因,依法申请解封。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