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更新时间:2019-03-09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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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2006-1-2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9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2006-1-2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 〔2001〕62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2006-1-2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
〔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
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
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
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
完善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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