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人员按上述三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调节金数额与当地退休人员相同。
31.“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加上过渡性调节金后,仍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997年12月份,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加上1998年至退休当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
“中人”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包括过渡性调节金)后,各地提高待遇的总体幅度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3%,退休人员本人待遇增幅控制在5%以内。对1997年底前计发养老金仍实行上限按比例控制的市县,基本养老金增长的总体幅度不得超过30%。
32.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计发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当年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公布之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先预发;公布之后,再按规定计发,多退少补。
33.“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见附件十。
34.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工,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于外省市的农民合同工,如个人帐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第33条规定处理,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5.本办法实施后,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或个人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退休时,要根据本人中断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推算确定。
36.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折算,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实行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20。
37.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时,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继续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84)侨政会字第071号规定领取。
38.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定期伤残抚恤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后,定期伤残抚恤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分别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9.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藏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合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40.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即“老人”,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正常调整待遇。
41.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各县、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每年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凡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42.职工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43.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44.各地要在三年内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金额,国家和省规定的物价生活补贴以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45.调整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对象、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为实行省级统筹打好基础。 [page]
46.省级调剂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7.省劳动厅、省社保局将在调整规范、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48.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49.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民主管基础较好的企业,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长短、贡献大小、表现好坏等情况确定其具体补充额度。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高级专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人员,可以适当提高补充水平。
5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必须经过职工民主讨论后决定。
5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53.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结算的基础上,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代为发放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努力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九、其他问题
54.各市地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报省劳动厅、省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55.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56.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