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是:(1)保障对象不同,生育保险保障对象是生育女职工,生育是自然生理现象,不是病理现象;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全体职工,在他们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属于医疗保险范畴。(2)保障内容不同,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有薪假期。医疗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不包括疾病津贴。(3)基金模式不同,生育保险基金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职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是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个人帐户,留有部分积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费。(4)享受条件不同,生育保险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女职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条件,医疗保险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为条件。(5)待遇水平不同,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待遇水平较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高 。医疗保险实行患病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个人需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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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是怎样的?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于1951年,即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建于1955年,即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保险项目和保险待遇大体相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规定。1994年底,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国务院1995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提出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为实现这一目标,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逐步实现在直辖市、地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的生育保险制度。到1999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达3000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9.8亿元,支出6.6亿元,滚存结余1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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