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2-12-27 1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下面找法网为您介绍这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感谢您的阅读。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及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 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生育保险领域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的体现。它反映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方向。具体职能是工作规划、行政立法、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工作规划: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工作计划。计划可以认为是决策,就是针对未来要发生的事情预先考虑做什么、何时做、在何地、如何做、由谁做,最后定案。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是运用脑力的理性行为。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事业的成败。孙子兵法上说: “用兵之道,以计为首。”就是说明计划的重要性,同时阐明在所有工作中计划是第一位的。计划按时间区域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

  行政立法:是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贯彻实施:是指对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进行部署、组织指导操作的过程。将法律法规、措施、计划等书面上文字的静态形式,付诸于动态的实际行动。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方面体现在根据工作规划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结果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工作人员合法性的监督。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生育保险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不良行为和非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少管理失误,确保管理效能。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障生育保险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和鉴定等方式。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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