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留薪期延长不超1年

更新时间:2019-03-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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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出台,并在近日开始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出台,并在近日开始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共列伤害部位441条。职业病分列10类,115种。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职工,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作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相对应器官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商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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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伤申请停工留薪,等待延长鉴定期,是否计算停工留薪期?
您好,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本地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完成工伤鉴定后,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根据伤情的部位来规定的,可以申请但是一般公司不会同意的
工伤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到现场鉴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申请延长的方式: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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