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工伤 承包商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9-05-0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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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底,阿素被亲戚张某叫到惠城区下角某建筑工地做工。2005年1月22日,阿素在工地上被砸伤腿,因索赔无门而告上法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到转包工程工地干活腿被砸伤那是因为一件承包了再转包的工程。2004年11月,肖某在惠城区下角为自家建造一栋房子,于是将工程
2004年底,阿素被亲戚张某叫到惠城区下角某建筑工地做工。2005年1月22日,阿素在工地上被砸伤腿,因索赔无门而告上法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到转包工程工地干活腿被砸伤

那是因为一件承包了再转包的工程。2004年11月,肖某在惠城区下角为自家建造一栋房子,于是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给孙某负责承建。不久孙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由于张某与阿素是亲戚,于是阿素就到这个工地来做工了。2005年1月22日,阿素正在工地上搅拌砂浆时,升降机突然脱落,装满泥浆的泥浆桶从升降机上掉了下来,重重地砸在阿素的腿上。经医院诊断:阿素左股骨上段骨折,左卜髋骨骨折,伤势严重。经治疗,2005年2月5日,阿素出院,住院医疗费共8300元已由张某支付。因受伤严重,医院建议阿素出院一个月后回医院来复查。2005年4月,阿素到医院复查。医院建议:禁止下地负重行走,休息3个月,第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住院费用大约需要6000元。2005年5月,阿素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评残,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索赔无门,决定打官司

对于自己遭受的灾难,想到难以承受的后续治疗费用和今后的日子怎么过的问题,阿素就流泪。她去找亲戚张某。张某说:“我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也没钱了。我也只是帮别人打工的,要找你去找他们吧。”阿素于是先后找了孙某和肖某,但人家说这根本不关自己的事,一口拒绝。左想右想,阿素没法子只好打官司。

法院判张某赔偿阿素后续治疗等费用1万多元

2005年5月,阿素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阿素在起诉中将肖某列为第一被告,孙某和张某为第二、第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358元,另外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6000余元。2005年7月,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阿素到张某处务工,形成雇佣关系。阿素在工作期间,由于被告对工程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腿部受伤。张某对此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由于第二被告孙某没有相应的工程承建和施工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第一被告肖某在明知此情况下,仍然将私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孙某,而孙某也应当知道张某同样是不具备上述资质条件,而将工程分包给张某。据此,肖某和孙某应对张某赔偿原告阿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医院出具了建议:第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住院费用大约需要6000元。这证明了原告阿素的医疗尚未终结。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待医疗终结后一起与被抚养人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2005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阿素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692.72元。被告肖某、孙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阿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李云球 通讯员蓝永山

雇员工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原则,而没有规定雇员损害的赔偿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立法不足,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所以,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于法有据的。

原告阿素到第三被告张某处务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应当对阿素在雇佣活动中腿部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明知没有工程承建和施工的资质的情况下,第一被告肖某仍然将私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孙某,孙某再分包给张某,故肖某与孙某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惠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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