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加班常态化”谁来监管?
正在找工作的王女士非常郁闷:参加了好几次面试,工资待遇暂且不论,这些工作无一例外双休日全是“单休”,这让急于找工作的王女士失望不已。
事实上,只要在网上搜索就不难发现,现在很多城市“单休”相当普遍,网上对此也是怨声载道。在某知名论坛,一位网友介绍,自己的老板是个工作狂,平时很少回家,时常吃住在公司,还要求公司的人向他学习,他还有自己的名言:“一个人每天应该被自己的理想叫醒,而不是被闹铃叫醒。”自己所在的公司自然是不可能“双休”了,如果不是有国家法律保护,恐怕他们连“单休”的机会都没有。
有的网友则抱怨,自己公司工作不忙,完全没有必要“单休”,但是老板看到别的公司“单休”,也要求员工“单休”。他不无愤怒地说道:“难道公司老板就是让我们周六过来免费上网斗地主吗?”
一些企业每天8点钟上班,晚上6点才下班,每周工作6天,有时还要加晚班,总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而公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的工资中就有加班工资这一项,美其名曰“已经给了加班费”。自己也无可奈何,因为如果选择不加班,就只能下岗。
王女士认为,做任何工作都要努力,但是公司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员工的健康为代价。只休息一天,只能是多睡睡觉,根本没有“闻闻花香,放松一下”的时间。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认为,一些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和时差关系,加班情有可原,但目前很多公司的加班并不合理,过长的工作时间并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相反,还会使员工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附: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