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将原单位工龄清零
更新时间:2019-04-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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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颜某于1992年复员后被安排到某国有企业工作。2004年,因企业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企业工作。2008年12月,该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只支付了他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的工资。颜某因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颜某于1992年复员后被安排到某国有企业工作。2004年,因企业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企业工作。2008年12月,该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只支付了他工作4年的
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的工资。颜某因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作17年的经济补偿金,即17个月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颜某被安排到新的企业工作并非本人原因,且他也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故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仲裁委裁决新公司支付颜某17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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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每年都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将员工工龄清零
临时工满足以下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