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龄能否随意清零?
更新时间:2015-07-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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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4年12月入职一家超市,双方连续签订了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聘任王某担任该超市下属店防损组长”。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王某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聘任王某担任防损组长的2年期劳动合同。“东家”变了,但王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却没变。2011年7月29日,公司对王某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王某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法院遂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余元。
【律师分析】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某些用人单位为不让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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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连续工龄被清零?就因为犯罪判刑被开除了?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是一句话就被取消了清零了?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但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或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制定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下浮时,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