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应按哪个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9-03-2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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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1979年教计字31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的因工死亡待遇,如其死亡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死亡后的抚恤标准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由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致残的企业职工,结案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根据1997年6月6日劳动部
根据1979年教计字31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的因工死亡待遇,如其死亡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死亡后的抚恤标准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由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致残的企业职工,结案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医疗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要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按照由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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