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投诉由用人单位举证

更新时间:2019-04-0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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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对于拖欠工资的投诉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向常委会说明,针对实践中处理拖欠工资投诉时用人单

      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对于拖欠工资的投诉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向常委会说明,针对实践中处理拖欠工资投诉时用人单位不予配合,致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突出问题,建议增加一条,来明确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兼顾劳资双方利益

      法制委研究认为,针对一定区域内的行业和企业特点,推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即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可以有效地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规定:目前除了建筑领域之外,还可对拖欠工资投诉较多的其他企业实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涉案用人单位 不得擅自转移登记保存的物品

      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有逃避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有“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力。

      对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扣押、查封财产”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授予行政部门“扣押、查封财产”的权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建议条例草案不作规定。

      据悉,初审时委员就有两种意见;有的委员认为不能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措施权;有的委员认为,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赋予劳动保障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权是必要的。

      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后认为,地方立法中“扣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需要慎重。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劳动保障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登记保存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建议删去条例草案中有关“扣押、查封”的规定,改为登记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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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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