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企业可以单方决定是否兑现奖金吗?
【案情】
张华系某电子厂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外销工作。她与电子厂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期3年,月基本工资800元,每月完成销售定额后超出的部分按2%的标准计算提成。张华办事机灵,月月完成定额,因此每个月加上提成,她的月工资收入在所有业务员中总排在前10名。近年来,电子厂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产量一天天猛增。为了跟上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厂里经过全体员工开会商议,决定实行一套奖励制度。其中,业务部规定实行年终奖制度,如果业务员的年销售总量超过了规定的数额,电子厂将以年销售总额的1%计算奖金,年终发放。转眼到了年底,张华的年销售总额大大超过基数,按规定,她应获得36,270元的年终奖金。但是电子厂对这事一直没有动静。不久,领导开会通知大家说厂里决定把准备发放的年终奖金用于电子厂明年的广告费用,年终奖金今年就不发了。大家哪里同意,吵吵嚷嚷把电子厂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厂制定的年终奖制度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判决电子厂依该制度发放职工的年终奖,于判决生效30日内一次性支付,诉讼费用由电子厂承担。
【案例分析】
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指出以下项目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代扣:(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了以上项目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均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91条第1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