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职业病认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1-05-25 14: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中国,对于很多工作许多年的白领来说都基本有职业病,或者是视力和听力等类似的职业病,对于企业的话也是会对这类病症进行相应的补偿的,也保护了大家的权益。那么,听力职业病认定条件?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听力职业病认定条件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 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听力职业病认定条件 

二、

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 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2. 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3. 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其上述待遇亦不再享受。

三、

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听力职业病认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听力职业病鉴定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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