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培祥是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学校安排何培祥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当天下午回学校时,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说:“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是合理的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