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都享受着哪些医疗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2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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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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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则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然而,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可能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会及时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够继续工作的,会及时恢复工作,此时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如果劳动者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工作,却未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导致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产生争议。因此,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