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认定 对事实清楚的应于15日内作出决定

更新时间:2015-01-2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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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今(6)日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该《通知》在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方...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今(6)日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该《通知》在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工作认定办法》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内作出决定。

  《通知》称,对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为三种,一是市本级审批管理权限;二是委托区(市)县审批管理权限;三是制定管辖。其中,市本级审批管理权限由成都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委托区(市)县审批管理权限中,涉及到的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成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工伤认定将遵循依法认定原则,市人社局表示,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提和基础,确保工伤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工作认定办法》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中止认定程序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通知》明确,区(市)县人社局受理的死亡、重伤和复杂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研究决定应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工伤认定业务档案。

  成都市将加强工伤认定情况报告。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行使工伤认定委托权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及时处理和答复。本《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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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如何做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进行以下处理: 1. 若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则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中应告知受理日期。 2. 若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 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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