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同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9-03-2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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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伤残等级同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可循。这是4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此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
伤残等级同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可循。这是4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此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标准全称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573个条目。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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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
法律分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
法律分析:
(1)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2)劳动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