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在我国只有省市级和地市级社保系统下属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于社会上工伤残疾、残疾人、重大疾病、精神疾患、残疾军人等申请者进行的,鉴定分为“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非工劳动能力鉴定”两类,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前者在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就是允许提早退休的,后者则为允许病退的前提条件。
伤残鉴定是军人、工伤、交通、治安因为意外伤害致残后,依据军人、工伤、交通治安三种相应的不同的标准(军人与退役军人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工伤者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交通治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相应部门指定医院或鉴定小组(工伤者也有就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上述鉴定均为由轻到重的1到10级等级的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鉴定不一样,两者区别在于:
1、确定的时间不同。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3、目的不同。
4、标准依据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6、等级划分不同。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受理的部门是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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