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3-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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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遭受到工伤损害,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如果治疗结束后,当时员工落下了残疾,劳动能力产生了障碍,丧失了就业机会,势必会对以后的日子产生不好的影响,那么是否可以申请伤残津贴呢?员工享受伤残津贴是有一定条件的,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员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吧。
一、员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伤残津贴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上述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员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从上述内容中,我们知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遭受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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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伤残津贴
你好,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八级伤残在职员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22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