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车祸

更新时间:2019-05-0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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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上班途中车祸员工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经诉讼,肇事方赔偿了30万。之后,死者亲属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亡补偿,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请法院判令不予支持其亲属的要求。近日,这起案件经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

      员工上班途中车祸

      员工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经诉讼,肇事方赔偿了30万。之后,死者亲属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亡补偿,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请法院判令不予支持其亲属的要求。近日,这起案件经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判决: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被告肖玲、管志超、骆新英、管昌发(均系死者亲属)要求补偿工亡待遇各项费用181545.72元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管怀峰为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轧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2003年12月19日,管怀峰在去公司上班途中, 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经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怀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因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本案四被告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事故相对方江苏省堂皇家纺有限公司等诉至溧水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赔偿四被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6115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后达成协议,江苏省堂皇家纺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本案四被告30万元,并将该款全额付清。

      同时,四被告以管怀峰因工死亡为由,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补偿四被告各项待遇。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四被告各项工伤补偿待遇82020.24元,原告不服,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庭审中,四被告提出仲裁裁决适用的标准有误,要求原告支付的各项工亡补偿为181545.72元。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

      从本案看,四被告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了四被告请求的工伤待遇补偿金额。若四被告又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综上,由于四被告在民事侵权中获得的赔偿高于其以《工伤保险条例》所请求的数额,四被告要求得到双份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告无须补偿四被告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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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途中遇上了车祸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一:首先员工上下班途中必须保证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当然这里指的是轻微的事故,也就是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行动能力)
下班途中出车祸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做出具体判断。具体是: 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可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就不算工伤。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什么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6、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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