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

更新时间:2019-05-0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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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疾病,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

李某,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疾病,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班前的休息时间同朋友一起打牌,没有休息。另外,因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李某买保险。在对李某是否为工伤及是否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问题上死者家属、山大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都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属工伤,理由是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的规定突出了“工作紧张”的限制性条件,但因广东省的办法突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不能对李某是否属工伤产生影响。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属工伤,但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李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劳累突然发作而死亡,李某属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属工伤。另外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依该条规定,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才算工伤。李某当班时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但其竟必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且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显偏颇。李某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认定为工伤。是否属工伤,要分析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根据不同工种是否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防光等;在工作中是否经常受到刺激、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本案中李某是一位保安,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发病的,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再这种情况下认为李某属于工伤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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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为工伤?
1、理论上讲,职业病属于工伤。但是,程序上须经职业病认定机构认定并经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2、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岗位或者薪金; 3、一级到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得辞退;五级六级,单位不得辞退但职工可以提出解除;七级到十级,合同期满单位可以辞退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成植物人算工伤吗
你好,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需要根据引起的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如果与工作有关,比如长期加班或意外造成的可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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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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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你已经告知他妈妈,这很好。不过从保障安全角度,建议报警。毕竟情况紧急,报警能让有能力处理这类危机的人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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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可以一次性补交,需咨询当地社保局具体政策。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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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根据《劳动法》,提前离职也应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公司规定无效。建议您维权。
您好,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赔偿损失。
您好,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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