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请求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9-02-1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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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要求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
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要求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移交手续。今年1月,原告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被裁决驳回,遂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依据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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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
您好,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伤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