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找法网 2017-05-02 15:20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一偏远农村地区辍学在家的被告人李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后十余次盗得村民的豆腐干、柑子、莴笋、啤酒、腊肉、家禽、大米、棉絮等财物,价值在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不等,总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其多次小偷小摸,但未达到较大数额,是否以盗窃罪论处?
被告人张某到位于镇康县广场公园的镇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仓库,从外墙攀爬至楼顶,通过通风口进入该仓库内,在一楼楼梯口左侧的第一个房间盗窃了茅台酒8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2瓶、国窖1573酒1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在第二个房间盗窃了5箱茶叶饼,用电线通过通风口拖至无上顶楼梯的楼顶藏匿,后带着14瓶酒离去。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再次通过外墙攀爬至该仓库楼顶欲转移茶叶饼时,被镇康县政府保安室监控到,遂报案将其抓获。经鉴定,5箱茶叶饼价值人民币39600元,14瓶酒价值人民币11628元。案发后,5箱茶叶饼和2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1瓶国窖1573酒已发还给被盗单位。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但如果是被判无期徒刑的话,那么诉讼时效为20年,并且按照规定认为有必要的话,20年之后也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法律解答
Q:在山东济南,盗窃汽车4部,参与了2部,估价十五万左右,一部实施盗窃一部看风,是累犯不是主犯,大概会判几年
A:构成盗窃罪,大概处六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缓刑很难,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Q:老公因盗窃公司铜材被抓估价十四万,要判几年的刑呀,警察来抓人时把我家汽车也一起开走了,车主是我的名字 请问现在我还能把车子要回来吗?
A:按盗窃罪算,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如按职务侵占罪算,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车子是否用于犯罪活动。
法律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找法网,中国知名的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4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023128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66-2035 举报邮箱:law@fin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