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19 15: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只有国家富强安稳,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因此纳税是相当​。那么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税收来源于人民,并且只有收取有度政策稳定,那么国家必然文明富强,但是如果肆无忌惮的收取,那么国家必定混乱危险。那么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完成了第七次修改,其中修改后的个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修改前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式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由于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居民企业境外收入确认与应税所得额计算:1、境外收入确认原则。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依然以决定的日期为准;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2、境外应税所得税计算。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共同支出的比例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上述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也称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具体如下: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分类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境外所得税抵免是一种优惠税收政策。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哪些规定,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如何计算,还介绍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分类。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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