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土地拍卖公告】会理县法院土地拍卖

更新时间:2013-01-18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会理县人民法院土地拍卖申诉人:顾惟贤(又名顾海泳),男,汉族,29岁,原住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定远组,现在外租房居

会理县人民法院土地拍卖

  申诉人:顾惟贤(又名顾海泳),男,汉族,29岁,原住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定远组,现在外租房居住。电话:15883490061。

  会理县人民法院1999年11月30日对申诉人在会理县顺城东路南段68—70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于2001年5月会理县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会理县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所谓的“拍卖”,针对会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申诉人提出以下如下申诉理由:

  一、会理县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财产进行完全查封、执行,大部分属执行对象错误,申诉人在本次执行中只对自己向会理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十五万元的债务负责,其余的债务是申诉人母亲顾秀英所负的个人债务,申诉人母亲于1998年7月28日把房屋的所有权赠予给申诉人是合法行为,并办理了公证。并于1998年8月1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赠予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申诉人的母亲顾秀英的个人债务均发生在1998年8月10日后(在赠与关系成立并办理过户登记后),也没有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所以申诉人和申诉人母亲的赠予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给予保护。

  关于申诉人的母亲顾秀英的个人债务,依法应当由顾秀英承担偿还责任,不应当把申诉人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会理县法院把顾秀英的所有个人债务均把申诉人列为被执行人,把申诉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用申诉人的财产进行偿还,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纠正。

  二、会理县人民法院所谓的拍卖程序违法,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应当纠正。会理县人民法院没有按法定的时间进行公告,也没有合法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不符合执行拍卖规定。其竞买人冯天勇与会理县人民法院的原执行员杨志荣(现任该院副院长)有亲戚关系,依法不应当参与购买。

  三、会理县人民法院的评估报告不真实,把框架结构评估为砖混结构,对申诉人的86.22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此房已经被冯天勇拆除)和294.13平方米的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进行评估作价。针对会理县法院的漏评行为和不合理的评估行为,申诉人于2001年6月4日书面向会理县法院递交了复核申请,请求重新评估鉴定,但是会理县法院没有进行重新评估。

  四、会理县人民法院超期查封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该规定第30条规定,查封、冻结、扣押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所以会理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把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在2001年只对房屋进行了所谓的“拍卖”,但是对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没有进行评估、拍卖。严重损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自2001年至今的银行利息依法应当由会理县人民法院负责。

  会理县人民法院在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查封时,没有为申诉人及家属预留必要的住房及生活费是违法,导致申诉人们全家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至今在外租房子住,会理县人民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关于会理县人民法院称支付了13000.00元的生活费给申诉人母亲顾秀英,事实上是你们没有把钱交给申诉人母亲,就转手把其中的10000.00元钱交给了朱玉芬,而朱玉芬根本没有起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会理县人民法院要求申诉人写申请书,申请对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但是要求按2001年的地价进行评估,这样的要求是违法的,虽然申诉人的土地被会理县人民法院超期查封,但是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变,在该土地没有得到处理前,随着土地市场的升值,申诉人的土地地价应当按照现在的地价进行评估并拍卖,尽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王科芬的执行款,由于申诉人母亲与王科芬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用奥拓小轿车抵债,所以不存在再支付10000.00元执行款的情况。而法院确把执行款划给王科芬,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申诉人的债权人残联,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会理县人民法院把“拍卖”的执行款用于偿还与申诉人无关的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是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

  八、会理县法院扣留的三万元登记费用,依法应当返还给申诉人,由于会理县法院至今没有对查封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也就不存在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3条

  22条的规定,办理物权登记是按件收费,不允许按面积和价值收费,所以该三万元费用现在也没有实际用途,应当返还给申诉人。

  综上所述,会理县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其查封时间长达近10年,查封后没有及时的进行评估、拍卖,把申诉人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拍卖”后用作偿还与申诉人无关的欠款,是违法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会理县人民法院把申诉人的房屋进行了长达近10年的查封,没有及时进行评估、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反而多次对申诉人母亲顾秀英进行威胁,给申诉人母亲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现在只要看见法警就害怕。会理县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46条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7、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2、3、4、29、30条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会理县人民法院承担,会理县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超期查封,其查封效力已经消灭,会理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归还申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对错误执行的执行款进行执行回转,把该款返还给申诉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顾惟贤(又名顾海泳)[page]

  二00九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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