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来源:未知 作者: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卫生局 市纠风办 市药监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医药化工行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体改办(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卫生厅、监察厅等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建立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成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卫生局、市纠风办,成员单位有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医药化工行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体改办。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推进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审议通过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下设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和实行卫生、监察、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医药化工行办、财政、审计、体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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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纠风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quot;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收费行为以及向患者让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和合同鉴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医药化工行办职责: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page]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按照《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中有关方面的财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要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可通过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附件:1.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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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略)


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

  一、组织领导
  监督小组由市纠风办和市卫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名单附后),在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工作原则与方法
  ㈠统一组织。实行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在监督小组统一协调下进行监督。
  ㈡分工负责。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纠风办负责协调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并对其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并与市药监局共同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市药监局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和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市物价局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收费行为和向患者让利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和合同鉴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市药品行业办负责对中标药品的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财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㈢依法监督。监督小组及成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工作。
  ㈣全程监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评标专家产生、开标评标、签订合同、定价收费、实行采购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督。
  ㈤实行责任制。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等其他违纪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对监督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各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事项,举报的受理调查工作,监督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情况综合等,召开例会共同研究。
  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名单
  组 长:陈玉俊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文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成 员:李振波 市卫生局纪检副书记
  王秀香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学尧 市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李桂娟 市工商局合同分局副局长
  王广太 市审计局社保处处长
  刘瑞华 市医药化工行办指导处处级科员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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