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0号公布1995年5月1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0号公布 1995年5月1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重点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七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page]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投标书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九条 分 包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
  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和监督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无效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招标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五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 标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定 标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三十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一)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三个月至一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page]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单位的行政处罚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五条 罚没款上缴
  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诉讼和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招标投标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237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总
就是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对方可以找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中任何一个赔偿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离婚后,妇女的户口仍在母亲家中
要看村里是否有此规定
我2006年11月16日出生的时候可以考驾照
法律分析:考驾照年龄,是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算的(身份证出生日期均按阳历算,即使身份证登记的是阴历12月,也按阳历12月算)。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乘客受伤了,谁要对乘客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之后,交警到现场进行勘测调查之后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次责和同
我在私人老板工作,只有口头协议,想提前离开,但老板不让我。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我们住一楼西户,小区想在我们楼西侧建电动车棚,考虑有噪音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拒绝吗
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居委会反映或报警等方式处理。选择时应考虑噪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轻微噪音可先与物业或居委会沟通,严重噪音则应及时报警。
电动车相撞五五责任,现在受伤一方不谈赔偿要过一段时间谈怎么办
电动车相撞责任各半,赔偿可协商、调解或起诉。协商快速简便,调解更具法律效力,起诉则通过法院裁决。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双方意愿及赔偿争议大小。
周末可以装空调吗
在安装空调时,建议先与社区或物业沟通,了解相关规定和安装要求。在周末进行安装时,应尽量选择上午或下午的时间段,避免在夜间或午休时间进行,以减少对邻居的干扰。同时
我的支付宝账号出现不明扣款,进行相关账单投诉后一直没有处理下来
如果涉及诈骗,您应立即报警并向支付宝反映。根据法律规定,诈骗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与支付宝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调查。选择处理方式时,应优先考虑保护个人权益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