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辽建发[1994]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发[1994]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其规模如下款的,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都可以参加招标投标,注册建筑师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

  第四条 设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要提供方便,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评标标准;
  (四)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执行处罚;
  (八)监督中标承包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招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单位的工程设计招标由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备组织全过程招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其代理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它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是分单项工程招标。总招标中标单位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第九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具有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和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广泛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情报信息或有关部门推荐选择几家有承担能力,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参加上列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少数不宜采取上述方式招标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议标方式。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工程可用竞赛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用议标方式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程序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招标单位及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发出招标竞赛公告或邀请函;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
  (五)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通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复制件;
  (三)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及设计范围,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模型,设计周期和设计进度等要求;
  (四)设计资料供给内容、方式和时间;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六)评标标准的要求要点;
  (七)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数额的大小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九)对未中标单位所支付的劳务工本费的额度。如采用方案竞赛的方式征集设计方案,应说明拟设奖金等级,个数和各等级奖金金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投标单位。较大的变更,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规定日期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要作为抬文件的补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收费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设计单位可单独投标,也可组织几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 跨地区进行设计投标,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提供:
  (一)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收费证书;
  (二)单位简历(包括: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成立时间、专业、特长、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等);[page]
  (三)近期承担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包括设计指导思想及依据文件);
  (二)方案设计内容(建设规模、总体布置)及图纸、模型;
  (三)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性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四)设计预计的建设周期和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设计进度;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必须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标书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发出后,如发现局部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方案个数为准。按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准,启封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书的主要内容。
  采用不公开投标单位的评标方法时,启封标书后,只当众检查和宣布各家标书是否有效。会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对各家投标书进行保密处理,交评标小组评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图文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有关专家组成,并适当吸收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其人数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的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组成后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照平等竞争,公开合理的原则,以评标、定标标准为依据,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方案)。

  第二十八条 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未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单位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额度依据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某些优点或专利时,需征得其同意,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三方协商,并明确支付单位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定标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投资、涉外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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