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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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哈政发[1989]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1989]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生产、城市建设计划的勘察设计、综合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等,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勘察设计的综合项目、单体项目和专业项目。
  (二)综合开发的小区项目、街坊项目和单体项目。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项目、综合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
  (一)一般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
  (二)大中型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市政公用、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
  (四)综合开发项目,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计划文件。
  (二)设计任务书。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用地批件。
  (五)《技术说明书》

第八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 经批准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详细规划。
  (二) 资金平衡和经济效益测算资料。
  (三) 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城市建设计划。
  (二)领取了《在哈建设工程项目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审批执照》,并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三)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四)具备施工条件,材料和设备应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向市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或向四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和能力的企业或单位发出招标书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未经市招标办同意,不准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二条 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设计、开发、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和规划设计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范围、深度,图纸内容、份数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设计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设计周期,要求缩短周期的,每缩短一天,按设计费的百分之一增加赶工费。

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时限、质量要求和配套水平,确定开发周期、质量标准和配套设施。
  (三)按开发地域的售价标准,确定开发效益。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设计文件和工程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工期,要求缩短工期的,每缩短一天,增加万分之三赶工措施费。
  (三)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要求达到优良工程的,要在标价基础上加千分之五的优质工程费。

第十六条 编制的标底,由市招投标办统一组织,按工程资金的来源分别经市建设银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加封存,不准泄露,不准变动。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持有本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在本市登记的外地施工、开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现有任务一览表。
  (三)近两年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报市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page]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串联、哄抬或有意压低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程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决 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开户银行、计划部门、建设银行和市招投标办等有关单位组成决标小组,在投标单位参加下,当众开启标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未密封的。
  (三)未按规定向时间送达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或内容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标底,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按勘察设计、综合开发、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不要求,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中标的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下百分之十以内;综合开发中标的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并取最高数额;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中标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下百之五以内。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工程,应在开标的当日决标。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同市招投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招投标要求和中标标底与招标单位签工程开项目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鉴证后,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分别向市招标办缴纳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一)勘察设计按中标设计费的百分之一缴纳。
  (二)综合开发项目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二缴纳。

第二十九条 市招标办收取的费用,要专户储存,按用途专项使用。

第三十条 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办法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 条规定中途停止招标的,按标底金额的千分之二补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 条规定擅自设计、开发和施工的除责令停止外,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泄露、变动标底的,除本次招标无效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借故托延或拒绝签订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 条规定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单位一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特殊工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或三千平方米以下、投资额在一百万或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二个以上具有相应级别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议标。议标,可参照招标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赂招投标办缴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投标、开标、决标阶段,应由市公证部门派出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筑队工程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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