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性质和职能的变化

更新时间:2011-02-12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两次重大变化(1)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职责,标志着在金融业的发展上我国放弃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簿记功能为特征的集货币发行与信贷发放为一体的大一统银行

  1、两次重大变化

  (1)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职责,标志着在金融业的发展上我国放弃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簿记功能为特征的集货币发行与信贷发放为一体的大一统银行体制,实行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央银行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2)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

  中央银行由于垄断了现钞发行权而具备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便利。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也可以相对独立地存在,因而各国根据其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金融的不同情况有着各不相同的监管模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金融逐渐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之中,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全球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以及电子技术带来的金融业务在时间、空间上发生的巨大变化使金融监管的专业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变化着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在不断地完善和强化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国家在不断地调整金融监管的体制。

  2、职能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后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从这里可以看出,央行的职能变化主要在于原来的"实施金融监管"变成了"维护金融稳定"。 其实,把金融监管划出由专门的机构实施,既意味着国家对监管工作的强化,也意味着央行将进一步强化其货币政策方面的职能。[page]

  (1)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后,可以更加专注于履行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

  (2)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又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责分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中。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范围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有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手段,从而承担着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轻易运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否则会产生道德风险,损害社会信用的基础,只有采取各种手段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才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治本之计。

  3、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还有吗?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既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稳定。[page]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职责,必须要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例如,人民银行负责的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审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等监管职责。人民银行所保留的这些必要的监管职责中,有些是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完全可以划分清楚的。但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因此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赋予人民银行建议监督检查权,从而可以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权则可以最小成本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总之,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依据法律的分工协调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增加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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