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1-2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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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组织第四章程序第五章执行及制裁第六章附则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我行统一法人体制、化解分支机构之间矛盾、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行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程序

  第五章 执行及制裁

  第六章 附则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我行统一法人体制、化解分支机构之间矛盾、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行机构改革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为此,总行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工银发[1997]44号)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的规定,为妥善处理工商银行的内部经济纠纷,避免因内部经济纠纷诉讼给工商银行整体利益造成损失,促进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纠纷,是指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所属公司)之间因一方或双方在业务、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工商银行内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通过内部调解、裁决的方式处理,不得提起诉讼或仲裁。

  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涉及其他法人或个人而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应事先报经所属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总行同意。

  第四条 处理内部经济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法人体制,维护工商银行整体利益;

  (二)依法合规,公正合理;

  (三)纠纷双方地位平等;

  (四)以协商、调解处理为主,裁决为辅。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处理所辖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

  第六条 总行负责处理下列经济纠纷:

  (一)工商银行系统内一级分行之间、直属分行之间、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

  (二)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采取两级负责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内部的经济纠纷,由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处理,总行不予处理,但属于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别设立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小组,负责对以下纠纷的裁决:

  (一)业务部门对法律事务部门裁决意见提出异议的;

  (二)主管行长认为应由裁决小组裁决的。

  总行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裁决小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总行裁决小组可以答复分行裁决小组的咨询事项。

  第九条 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小组由主管行长和法律、稽核、信贷、会计、计划、监察和国际业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一名组成。主管行长任裁决小组组长。组长可在小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副组长。

  第十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为内部经济纠纷的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经济纠纷的受理、调解和裁决。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工商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属同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的,可以报请该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处理;双方属不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应先由纠纷各方所属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有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以正式行发文向总行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处理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纠纷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代理人姓名;

  (二)具体的争议事项和协商情况;

  (三)处理要求;

  (四)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有关的证据及证据来源。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纠纷案件,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对于处理申请明显无理,或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或依据支持处理申请、且在处理申请提出后15日内仍无法补充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

  上述裁决作出的程序与第十九条相同。

  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请,法律事务部门应将处理申请报告副本送达被申请方,被申请方应在收到报告副本后15日内以正式行发文提交答辩书,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被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的,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迳行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被申请方对申请方的处理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请求与反请求应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 纠纷受理后,应先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纠纷双方可在本分行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不得从工商银行系统外聘请代理人。

  受委托的代理人应持有行长的正式授权书。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成调解书。

  调解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纠纷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双方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四)协议的履行期限。

  调解书自纠纷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签字前一方反悔的案件,应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并结合双方过错等情况,作出裁决书。

  裁决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并报主管行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有关业务部门对裁决方案有异议的,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考虑。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对裁决方案确有不同看法,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案件报主管行长,召集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小组成员进行裁决。

  裁决过程由裁决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裁决小组应当审查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裁决及业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裁决书经主管行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纠纷双方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争议事项;

  (三)核对的事实和证据;[page]

  (四)裁决依据和裁决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纠纷应在提交处理申请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

  调解书、裁决书为纠纷最终处理决定,纠纷双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裁决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发现认定事实错误或处理结果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请裁决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法违纪经营造成的经济纠纷,由稽核和监察部门参加一并处理。

  第五章 执行及制裁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裁决书应在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有关各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或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执行情况及划款凭证复印件电传法律事务部门。否则,法律事务部门应在第31日起至第40日内填写《内部经济纠纷强制划款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直接从被执行方的账户中划款。

  第二十七条 在总行受理的内部纠纷中,当事行所属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既是调解或被裁决一方,同时也是调解书、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时强制划款的被执行方。

  在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受理的内部纠纷中,当事行所属的地市分行或支行既是调解或被裁决一方,同时也是调解书、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时强制划款的被执行方。

  第二十八条 纠纷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或在规定期限内拖延执行的,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工商银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对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解、裁决中弄虚作假、掩盖事实、违法违纪的机构和人员,由稽核、监察等部门查清事实,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纠纷一方为处理内部经济纠纷支付的费用过高时,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由对方适当分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内部经济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适用本办法。处理此类经济纠纷,应主要依据纠纷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将设立内部经济纠纷处理机构的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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