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1-02-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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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
《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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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有以下六个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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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结构化融资(通俗的说法是资产证券化)可以为银行筹集资金、增加收入和管理资产负债表,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够从中获得四个方面的好处。首先,结构化融资可以缓解银行在储蓄市场上的吸储压力;其次,利用结构化融资,商业银行可以更积极大胆地开发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第三,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从“存贷利差型银行”向“发放收费型银行”转换;第四,商业银行得以降低其利息成本,从而更具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