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1-03-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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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文号:粤卫函[2006]54号广州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对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请示》(穗卫报〔2005〕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
发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函[2006]54号
广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患
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请示》(穗卫报〔2005〕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确诊为职业病患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的规定,职业病人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无须申请。
二、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 条、第 十 条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98号,下称《批复》)有关规定,除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的,原则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外,
其他职业病复查,患者可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
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复查,但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复》的规定。
三、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人进行复查,应当出具复诊意见书。复诊意见书内容包括:病人基本情况、原诊断意见、复诊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复诊结论和处理意见、复诊医师和复诊签章等内容。
此复。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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