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基础设施信托融资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4-06-30 16: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改变信托准入门槛一刀切政策。信托准入门槛的提高旨在降低投资风险,但是却阻止了普通公众的资金投资进入基建项目。基建项目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非常适合普通百姓的投资要求,所以改变信托准入门...

  1. 改变信托准入门槛“一刀切”政策。

  信托准入门槛的提高旨在降低投资风险,但是却阻止了普通公众的资金投资进入基建项目。基建项目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非常适合普通百姓的投资要求,所以改变信托准入门槛“一刀切”的政策,适当放宽基建项目信托的投资门槛,降低最低认购金额的起点,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基建领域。

  2. 培育和吸引机构投资者,引导社保等保险资金投资基建项目。

  长远来看,股票、债券和信托等金融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因为只有机构投资者占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稳定的金融产品需求,使得金融产品足额和快速发售。为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基建项目,2006年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建项目。从供求来看,保险资金数量充裕且规模巨大,能充分满足基建项目对资金的要求;从投资风险看,基建项目收益稳定、风险低,充分符合保险资金对安全性高的要求;从融资期限看,基建项目长周期能够与保险公司负债的长期性相匹配;另外,保费收取与支付之间存在规模差和时间差,与基建项目资金和资产运用的时间差的特点十分吻合。因此,通过保险公司等社保机构购买基建信托产品,使社保资金进入基建领域, 从而为基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3. 鼓励金融机构或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机构提供担保。

  推广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评级,促使政府淡出担保市场。政府提供基建信托担保旨在降低信用风险,提高信托产品的吸引力,但这会带来许多问题,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推动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机构为基建项目担保,同时引进有影响力且信誉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基建信托产品进行评级,以填补政府退出担保市场后留下的空白。但是目前国内担保机构信用级别过低且倾向于小额间接融资担保,不能满足基建项目大规模直接融资担保的要求;评级机构权威性较低且现有的服务领域相对有限,对基建信托融资的评级能力较弱。因此,应尽快启动符合大额融资担保需求的专业化信用增级机构的试点工作,逐步培育一批资信实力、资本规模较强,能服务于基建项目信托融资的专业信用增级机构。加快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组建一批类似标准普尔、穆迪等权威性的专业化评级机构,不断完善国内的信用评级体系。

  4. 受益权分级分层,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受益权分级分层是一种创新型的信托模式,即不同级别享有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优先级受益权优先享有分红,投资收益相对固定且较低;次级受益权后于优先级享有分红,其投资收益比优先级受益权高但也相对固定;三级受益权进一步承担投资风险,其收益上不封顶,可以享受项目的所有剩余收益。

  5. 明确基建项目信托在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目前,基建项目信托的税收问题(如基建信托计划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等)尚无统一规范,这可能成为信托在基建项目中发挥巨大融资作用的阻碍。国际上普遍为基建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因此,应尽快明确基建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或抵免政策。例如:发起人出让基础设施股权、收益权进行适当税收减免;对公用事业型基建信托计划采取一定的税收鼓励,加大扣除力度;对基建信托投资者免征所得税,从而避免资产收益和投资收益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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