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3-21 1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2005-09-11当事人:王乃平、杨向阳、黄鸿法官:文号:(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223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

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2005-09-11 当事人: 王乃平、杨向阳、黄鸿 法官: 文号:(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223号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223号

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98号。
负责人:黄鸿,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波、崔晓林,均系该中心职员。
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平,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长白西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厂长。
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海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景、代理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波、崔晓林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于2000年与我行北站支行建立信贷关系并多次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被告最后一次办理贷款金额455万元,期限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7月5日,利率为年息利率7.605%。贷款到期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归还借款并拖欠利息。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向被告最后催收是2005年1月10日。截止到2005年4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截止2005年4月20日)。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签订一份借款455万元流动资金的合同,期限为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7月5日,利率为年息利率7.605%,同日,原告与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沈阳市中南链条厂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001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5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上述借款,经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逐年催收,2005年1月10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最后一次对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催收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52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盖名章确认。同日,原告最后一次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盖章确认。2003年6月6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更名为沈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2005年5月9日,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将上述债权剥离给原告。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截止2005年4月20日)。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催收通知、工商变更登记等材料在卷,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惠工支行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更名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将本案债权划转原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诉请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保证期限内向原告向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1月10日,利息为152万元,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1,060.00元,由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洁
审 判 员 张 景
代理审判员 姚 军


二OO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成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最新商业银行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109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是网约车司机!汽车被撞了!能起诉吗??
您好,发生车祸想要起诉维权,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最好的话就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我被网友骗了1700元,能追回来吗?
您好,遇到网络诈骗能否追回损失要看案件进展,及时报警,尽量配合警方破案。
请问有户口大队书记不给补地触犯了法律吗
对此类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村委会或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调解或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处理方式时,需综合考虑证据充分性、利益受损程度以及成本效益
有债务公司在门口拉横幅该怎么处理?
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处理。协商是双方直接沟通;调解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起诉是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决。
你好,我的微信零钱被冻结
你好,有了解具体冻结的原因吗?
楼下与楼上水泥地板是否共有吗?
水泥地板是否共有需具体分析。如产权证上明确标注为共有,则属于共有部分;如未标注,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该地板是否为公共使用或服务。有疑问时,可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