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合监督检查
更新时间:2011-03-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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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施、设备,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等属于检查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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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警察办案?
当事人可以去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或投诉,要求依法办案。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必要时,可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