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煤矿属河南省河南地区禹县鸿畅乡某村办煤矿,位于某西约500米。1984年5月经村党支部研究开始筹建,在县煤炭公司不同意开采的情况下,8月份经鸿畅乡联社批准破土动工,属于无证开采。
矿井采用主、副井斜井开拓。副斜井至222米见煤,然后沿煤层顶板向下掘进,倾角14度左右,截止1986年2月22日,副斜井总长度523米。为了尽快出煤,沿副井两侧开了6条煤巷,最长达156米。主斜井斜长90米,主副井没有贯通。
该矿为高沼气矿井。副斜井为独眼井。井口安装了ll千瓦局扇,使用300毫米直径的风筒通风,分别供井下3人掘进头用风,风量严重不足,瓦斯经常超限。全矿有4台瓦斯检定器,其中3台坏的不能用。瓦斯检查管理混乱,井下电器不防爆,明接头、明闸刀开关。
1986年2月23日6时班,共下井29人。因拆换风筒,停风约1个半小时,7时半左右才送风。当班斜井正下掘进包工组出勤6人。分工岳某某1人跟车,任务是看车掉道了抬车。岳先下到斜井底装车,发现电铃信号按钮距离斜井20多米远,往返打信号很不方便,就在矿车上写字要50米信号线予以接线。约8时20分,在斜井井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井下先后有7人跑上井报告。副矿长赵某、王某某等人得知瓦斯爆炸后,没有及时上报,盲目带人下井救人,下井抢救人员先后中毒40人,其中11人死亡,造成事故伤亡扩大,事故总死人数达32人,经济损失2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独眼井生产,风量严重不足,造成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不严,没有及时检查处理。
3、信号线接头不规范,明接头产生电火点燃瓦斯引起爆炸。
4、矿领导不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盲目指挥抢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5、矿井设备简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
6、县、乡政府对乡镇煤矿安全整顿工作认识不足,抓得不紧,措施不力。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7年10月24日,河南省政府以豫政(1987)134号文件批复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