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1-06-1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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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河北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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