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上海体系,一是监督体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从不同侧面进行管理来确保生产安全的实现。
六、专家点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分析本次事故管理上的严重错误是项目负责人放弃管理,完全交由安全人员负责。当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人员研究拆除方案时,可由安全人员或班组长及机械人员共同参加,拆除作业前,也可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全面分工和确定指挥人员,对拆除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拆除程序必须严格把关,不能完全放弃管理。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一套可靠拆除方案。像临时天梁如此重要部件不在方案中经计算确定,而由不懂计算的安全员凭经验制作;该井架原设计就不合格,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拆除前,对井架既无停靠装置又无断绳保护装置缺陷未研究解决措施,冒险进入吊篮内作业,以至当临时天梁因强度不够断裂时,吊篮与人同时坠落。同时也违反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的相关规定。 [page]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非是要走过场,而是为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证作业顺利进行的正确施工程序和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