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几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据悉,此次公布的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