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制定《统计法》是为了以下目的:
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制定《统计法》,就是要通过规范统计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能够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是统计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及时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新《统计法》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完善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计的作用是为政府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制定《统计法》,可以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统计信息社会服务功能。
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通过制定《统计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