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1-05-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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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了,所以不少人开始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问题,开始养生,也开始使用很多的保健食品,国家对于保健食品的经营也是有着严格的管理的,那么,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前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然后去体检,办理健康证。(因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办完名称登记后可直接咨询办理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拿到健康证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最后办营业执照。注意:营业执照根据类型不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所需材料也不同,记得多咨询,才能少跑路。

二、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影印件;
2、经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3、经营人及从业者办理健康证正本及影印件;
4、食品卫生安全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及培训证明材料(大中型之上餐饮店、高校食堂设职业管理人员);
5、经营地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图纸需复印);
6、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7、日常生活生活饮水安全检验报告(备用水资源或二次供水的经营者出示);
8、安裝高效率油烟净化器机器设备。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这个简单,向生产厂家要就行,注意有效期。因营业执照每年需年检,所以每年需更新。
3、检验合格证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检验合格证明是初次进货时需提供,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
三、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
很多老板注册完成证件之后都会想要入驻网上外卖平台,这个涉及到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
变更经营许可并且有需要会到实地进行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为:
1、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操作流程图
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3、与变更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当经营场所发改变时,许可证不可变更只能重新申领,具体规定如下:
目前国家对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不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代之以《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延续的,均无法变更和延续原证,而需要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想要经营保健食品是需要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时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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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样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要求是应当携带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你好,问一下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要求是应当携带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如何办理保健食品许可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个人申请办理保健食品营业许可证的,需要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食药监部门会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