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13-0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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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1.公约的适用范围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4.责任限额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油污
损害赔偿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
7.管辖权和缔约国的判决的承认与
执行
我国已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
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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